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予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是比较广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其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以及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同样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破产债权的范围确实是比较广泛的,不仅包含了我们日常生活概念中的债权,还包括因票据、发行债券、保证等原因形成的债权,所以债权人在梳理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时,要注意自己是否享有多种类的债权,以免有所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