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客户,其与太太名下有一家公司,各占50%股权,现在无实缴本钱。公司有正常事务,主要是男方在运营,有一定负债。现两人准备离婚,女方要求退出公司,男方想持续运营公司。
两边对怎么处理公司股权和公司债款存在分歧。女方认为,自己并没有参加公司运营,债款与自己无关,应由男方承当公司的全部债款并无条件把女方的全部股权改变挂号到男方名下(或男方指定人名下)。男方认为,女方是公司50%股权的股东,不管是否参加运营管理,都应对公司债款负50%的职责,所以女方在转让50%股权前应先向公司或者股权受让人支付50%的债款。
针对两边分歧,重庆收账公司法令实务上应当怎么处理呢?
两边的分歧,主要是混淆了如下3种联系。咱们能够经过分析这3种联系,进而对本案有清晰的认识。
第一,公司债款与股东债款的联系。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安排,具有独立的产业权。有限公司股东对其认缴出资负责,并不对公司债款直接承当职责。所以,在股东拟转让股权时,要求其先对公司负债按股权份额进行清偿后方可转让股权,没有法令上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司是商事安排,在法令规矩以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股权和债款问题。那么,当事人应该以什么规范来洽谈才相对公正呢?这里提供2种方法可供洽谈时参阅。
一是提早按份额交纳部分出资后转让股权。假如其他股东坚持要拟转让人承当份额债款后方可转让,即依据当前债款的总额,全体股东按股权份额出资。这种方法,股东的出资进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财物,可用于偿债。实践上,或许面临其他股东不愿提早注资的问题,所以难以达到一致。但假如仅要求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先行按债款份额交纳出资,其他股东暂不交纳,则有不公之嫌。假如达到一致并团体出资后,股权价值也将得到提高,转让人能够经过提高转让价格收回部分注资。
二是径行对股权进行评价后转让股权。对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不仅包括所负债款,还要包括财物、品牌、渠道等有形和无形的财物,以及运营状况等,对公司进行估值,进而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能够为负)。这种方法,是新旧股东的个人财物交易,转让资金与公司无关,没有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
需求注意的是,不管哪种方法,假如没有足额交纳出资,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并不意味着公司从此与本人无关。依据公司法第88条规矩,假如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交纳的出资承当补充职责。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先交纳出资,再经过提高转让价格的方法部分收回出资,尽管要承当较高的税务成本,但更有利于降低将来承当补充出资职责的危险。
第二,家庭债款与个人债款的联系。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矩,生产运营和投资收益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第1064条规矩,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一起生产运营或者基于夫妻两边一起意思表明的,是夫妻一起债款。所以,在离婚切割产业之前,夫妻名下(不管一方或两边)公司归于一起产业或者一起债款,不存在某一方独自为公司承当债款的问题。
第三,离婚产业切割与公司产业处理的联系。股东婚姻联系的变化,会涉及股东家庭产业的切割。如前所述,公司是独立法人安排,具有独立的产业权。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归于家庭产业,但公司的产业不直接归于家庭产业。所以,离婚产业切割,是对家庭成员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切割,而不是对公司产业进行切割。不然,假如切割之手伸得太长,就过界了,侵害了公司产业的独立性。另外,本案的公司债款,仅归于公司债款,并没有转化为股东债款和家庭债款,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时要分担公司债款(不是家庭债款)的问题。
经过对上述3种联系的评论能够看出,本案争论焦点的实质是离婚时对公司股权的切割,而不是对公司债款的切割。这样就把复杂问题简略化了。
离婚时能够把股权切割结合其他产业情况同时考虑进行,也能够把股权切割独自进行,适用民法离婚产业切割的规矩。
假如切割结果是离婚后女方仍持有公司股权,但女方又不想持有,则能够再进行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矩。
综上,本案分两步处理:第一步,切割股权,适用民法离婚产业切割的规矩;第二步,转让股权,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