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字化发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在债务纠纷中使用越来越频繁,但很多人因 “证据形式不规范”,导致电子证据不被法院认可。明确 3 个法律效力要点,能让电子证据成为维权关键。
一:“电子证据需‘真实、完整’,避免篡改”。电子证据必须保持原始状态,不得剪辑、修改:如微信聊天记录需完整展示 “借款合意、金额、还款约定” 的全过程,不能仅截取部分内容;银行转账截图需包含 “转账人、收款人、金额、转账时间、备注(如‘借款’)” 等关键信息,且需与银行流水原件核对一致。某出借人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片段截图,未展示完整对话,法院因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未采纳该证据。若电子证据存储在手机、电脑中,需妥善保管设备,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篡改,必要时可进行 “证据公证”(由公证处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二:“电子证据需‘关联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孤立存在”。单一的电子证据难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需与其他证据形成 “证据链”:如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合意)+ 银行转账截图(证明款项交付)+ 催款录音(证明债务人承认欠款),三者结合才能充分证明债权存在。某用户仅提交了支付宝转账截图(未备注 “借款”),无其他证据,债务人否认借款事实,法院未支持其诉求。若为口头借款,需通过多次催款的电子记录(如微信催款、短信催款),补充证明债权的真实性。
三:“电子证据需‘能识别当事人身份’,避免主体模糊”。电子证据需明确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如微信聊天记录需展示对方的微信号、昵称,且能与债务人的真实身份关联(如通过手机号绑定、朋友圈内容、线下沟通记录确认);电子邮件需包含发件人、收件人的邮箱地址,且邮箱需为当事人本人使用。某债权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微信号未绑定手机号,也无朋友圈内容,无法确认身份,法院未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若无法直接确认身份,可通过 “短信验证”“线下见面确认” 等方式,补充证明当事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