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追偿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讨债务,这是高效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
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如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届满;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到期,且该债权非人身专属性(如工资债权、抚养费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如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向第三人追债,或拖延追债超过合理期限。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到期未还,丙欠甲 8 万元也已到期,甲一直不向丙追讨,乙可行使代位权起诉丙。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法律后果。债权人需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被告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需明确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金额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或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额为限。例如乙起诉丙后,法院判决丙向乙支付 8 万元,剩余 2 万元债务仍由甲向乙偿还。需注意,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胜诉后可依法追偿。行使前需核实债权到期情况与证据,确保符合法定条件。